技术合同争议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争议原因包括客观因素和认识差异。和解是双方妥协达成协议;调解由第三方协助达成解决协议;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诉讼则由判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可不公开审理。在侵权情况下,应勇敢斗争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技术经纪人可以帮助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办法解决。有些技术合同争议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如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行情的变化;国家计划任务的修改,重要材料、实验条件等的欠缺,以及相关合作部门工作失误等;有些侵权是由于认识差异引起的,比如对技术成果、技术条件、特定专业技术问题等的不同评价,造成对合同有否履行、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不同的看法。
(一)和解的方法。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由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调解指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一个第三者,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第三者处在公正的位置,能够比较客观地看待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容易判明是非,摆事实并晓之以理,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协议。调解方式灵活,不受时问,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
(二)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合同当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被称为仲裁条款;二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和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可不公开审理。我国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依法向人民起诉,由人民按照审判程序作出判决,使合同争议得到解决。最后,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技术合同受到侵权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办法解决。当技术合同受到侵权时要敢于和不法的分子作斗争,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的侵害。
结语
技术合同争议时,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客观原因引发的争议可通过和解解决,双方磋商达成妥协。调解由第三方主持,客观公正,有助于双方达成协议。仲裁依法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可不公开审理。诉讼通过审判解决合同争议。在现实中,侵权时要敢于斗争,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以上方式解决技术合同争议,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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