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对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开具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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