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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见孩子的可行吗?

来源:榕意旅游网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变更,包括一方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

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可以更改抚养权的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拓展延伸

对方与孩子见面的法律可行性如何?

对方与孩子见面的法律可行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法律通常重视保护孩子的最佳利益,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对方对孩子的安全和福祉构成威胁,可能会考虑对方与孩子的接触。其次,法律也鼓励亲子关系的维护,除非存在确凿的理由,否则不会轻易剥夺对方与孩子的交往权。此外,法律通常会考虑孩子的意愿,特别是在一定年龄段内。最终,会综合评估各种证据和情况,以确定是否对方与孩子见面,以及的程度。因此,对方与孩子见面的法律可行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估。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确定抚养权变更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如患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会予以支持。然而,对方与孩子见面的法律可行性需要综合评估多个因素,包括保护孩子最佳利益、维护亲子关系和考虑孩子的意愿等。因此,具体案情需要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对方与孩子见面,以及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六章 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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