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1.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2.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执行工资二类区,为每人每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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