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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特点与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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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财产,损害客户权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构成本罪。要件包括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委托财产;主体为金融机构;主观要件为故意谋取非法利益。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拓展延伸

背信罪与受托财产罪:法律界的争议与解析

背信罪与受托财产罪是法律领域中备受争议的议题。背信罪指的是违背诚信原则,对他人或组织的信任进行背离的行为,而受托财产罪则是指在托管、代管等受托关系中,以非法手段占有、挪用或损害受托财产的犯罪行为。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例如都涉及对他益的侵害,但也有一些区别,比如背信罪更注重对信任关系的背离,而受托财产罪更侧重于对财产的非法占有。在法律界,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适用标准以及量刑等方面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应该更加严格界定两个罪名的界限,以便更精确地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在实践中更加灵活运用这两个罪名,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对于背信罪与受托财产罪的争议与解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讨论,以促进法律的公正与有效。

结语

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该行为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主体为金融机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获取非法利润。背信罪与受托财产罪在法律界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以促进法律的公正与有效。

法律依据

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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