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一、不动产登记流程
房屋不动产登记流程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3、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办理所需材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
3、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4、用地来源文件。
5、房屋报建文件。
6、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
7、楼盘单元明细表。
8、身份证明。
9、门门牌证明。
10、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
11、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
1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
13、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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