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婚姻本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方才有效。2.人民、人民、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持单位介绍信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当事人有效证件可以查询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需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使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使用。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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