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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来户口重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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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主要有以下情况:1、是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2、是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3、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4、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的判决、裁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经审批后,办理恢复户口登记。5、公民因下落不明已被机关核准注销户口的,当失踪公民被寻回或者查明其下落时,应当及时恢复其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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