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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