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后一方户口不肯迁走,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产权人可以到机关申请将一方的户口迁入公共户。因为男女双方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一定要将迁出户口,目前我国未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对方愿意迁走的,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对方不肯迁走的,当事人可以向机关提出申请将其户口迁入公共户,机关应当受理。
审判实践中,可以对户口的迁户、分立问题做出处理,离婚当事人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机关办理分立或迁移手续,机关应当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对于机关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可以以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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