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2、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3、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4、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各级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收费制订标准参考因素是什么?
1、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者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
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环境损坏的,审核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成本。
2、鉴定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者代行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场地费用、人员劳务费、仪器设备折旧、流动耗材损耗及其他成本审核。
3、考试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省级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考务工作、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的成本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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