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未完成房主去世还能过户吗?两年前,市民黄女士从朋友手中买下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可还没等到房子过户,朋友就因病去世了,后来朋友的母亲和继父成为了该房的继承人,但却一直不协助黄女士办过户手续。无奈之下,黄女士只得将两人告上法庭。首付9万元后房主去世了2007年10月,黄女士与朋友彭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彭女士将位于九龙坡区渝新路一套50多平米的房屋以1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女士。同时,合同中还约定甲方(即彭女士)应协助乙方(即黄女士)于2008年4月3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乙方在取得产权证当日付清余款6.5万元,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部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交易的房产腾空并交乙方使用。合同签订后,黄女士立即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彭女士支付了9万元的首付款。可在2008年1月10日,彭女士因病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彭女士的房子由母亲陈某和继父肖某继承。继承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事后,黄女士多次找到陈某和肖某,要求他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两人一直以彭已死为由拒绝。但黄女士认为,她与彭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自己已按约履行了义务,两位老人作为彭女士的人,应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今年9月,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黄女士将陈某和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两人立即协助她办理房屋的过户及相关手续,九龙坡区开庭审理了此案。:继承人应履行义务“我又没得那9万元钱,凭什么协助她。”在法庭上,彭女士的母亲陈某表示,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自己的女儿,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无义务协助,而且他们也没使用过卖房所得的9万元钱。九龙坡区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现因一方病逝,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两名继承人已享受继承的权利,也应履行与房屋继承相关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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