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具备现代管理学、经济学和自然资源学基本理论,掌握与土地管理相关的基础知识,具有测量、规划、计算机基本技能,能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及规划、地籍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和法规工作。学生毕业后,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及企业管理工作,以及到社会中介行业从事土地、房地产等价格评估工作,还可以到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荒地30年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以下的规定:
(1)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批准。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批准。
(4)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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