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违约处理需按约定,可协商赔偿或诉讼解决。未到期时出租人不可收回,除非承租人损害权益。处理违约需有偿使用和保护合同原则,公平保护当事益。应抵制保护主义,正确运用优惠保护涉外租赁合同当事益。
法律分析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是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对于赔偿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到提起诉讼。土地租赁合同没到期,出租人不可以收回。
一、土地租赁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双方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提起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违约一方大可不必理会,对此也是不会支持的。
二、土地租赁合同没到期,出租人可以收回吗
土地租赁合同没到期,出租人不可以收回。合同没到期,出租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权利收回房屋的,但是如果承租人存在过错,损坏了出租人的权益,出租人是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处理土地租赁合同违约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应遵循损益相抵原则,选择定金、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方式。另外,如果土地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一般不能收回房屋,除非承租人存在过错损害了出租人的权益。在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时,应遵循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依法保护合同和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优惠,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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