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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