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尸体检验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委托,约定的检验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报上一级批准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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