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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成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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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成立的处理为:1、执行人员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2、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3、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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