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相互借贷是违法的,其借贷合同应无效,借款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有偿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贷款人有身份差别,笔者以贷款人是否以高利放贷为职业或者高利放贷达到一定的次数(次数以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交易习惯认定)为分类标准,可将自然人分为普通自然人和高利借贷经营者。
(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均为普通自然人。借贷合同系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贷款人不仅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本金的偿还,而且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二)贷款人为高利贷经营者,借款人为普通自然人。贷款人作为高利贷经营者,不仅从事违反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且通常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借款人经济困难进行高利借贷,贷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主张借款人给付利息。但是,如果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受法律保护,在贷款人不违反其他利息保护规则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三)贷款人为普通自然人,借款人为高利贷经营者。以贷款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将所借款用以高利放贷进行法律效果区分,如果贷款人主观是善意的,那么贷款人可以请求偿还本金并要求借款人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如果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高利放贷,其借贷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要求,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认定该高利借贷行为无效。贷款人只能就贷款本金可以向借款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四)贷款人和借款人均为高利贷经营者。高利借贷本身违反我国金融管理秩序,而借贷双方均为高利贷经营者的高利借贷必然会引起“滚雪球”的效应,加重了其他借款人的经济不利地位,潜在的对我国的社会善良风俗和国家公共秩序构成恶性的破坏,应当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认定该高利借贷行为无效。但是,合同的无效不影响贷款人就贷款本金向借款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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