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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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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体力劳动强度是按劳动强度指数的大小进行分级,共有4个等级。

Ⅰ级体力劳动是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kJ/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min,相当于轻劳动;

Ⅱ级体力劳动是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kJ/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min,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Ⅲ级体力劳动是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kJ/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min,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Ⅳ级体力劳动是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kJ/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min,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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