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规定工作时间外作为认定标准,而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出差在外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是在坐车时,可以照常休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排除在加班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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