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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因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拒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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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坏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货运公司声明不赔偿贵重物品无效。但若货物损失因不可抗力、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可免责。根据《消费者合法权益保》和《民法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减轻、免除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运输货物的损坏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货运公司的连单背面写到的“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运输货物的损坏所造成的赔偿责任。货运公司在连单背面所写的贵重物品损坏不赔偿的规定是无效的。然而,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合法权益保》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运输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四十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三章邮政服务第三十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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