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收养小孩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收养孩子的程序。收养人需要满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而收养孩子的程序则包括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送养人也需要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收养小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收养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孩子的程序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三、收养孩子办理哪些手续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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