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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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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就能判决离婚。但如果原告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会判决离婚。

一、第一次起诉没判离第二次会判吗

第一次起诉没判离,第二次一般情况下会判。

两次起诉要时隔六个月。所谓的六个月的期限是对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诉的时间上的,是第一次判决以后,六个月内原告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离婚案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其中一方只能向人民起诉离婚。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理由的,原告第一次起诉时,不会判决离婚,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和好的,原告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一方起诉离婚,又无法定理由,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告一方起诉两次判决离婚是常态,并不是必然会有这种结果,如果案情特殊,也可能存在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或者第三次起诉才判决离婚的情况。

二、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则缺席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半年之后,原告再行起诉离婚的,如果向被告送达了相关的应诉手续,原告又提供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不出庭的后果,一是分割财产吃亏;二是对财产分割不服,不能另行起诉。

三、第一次撤诉案第二次会判离吗?

不一定。起诉离婚,是否判决夫妻离婚,是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看起诉的次数。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第二次起诉离婚,会判决离婚的。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婚姻状况已经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即一方具有重婚、婚外同居、遗弃家庭成员、、分居两年以上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破裂的,应该判决离婚。因此,通过诉讼来诉求离婚的,重要的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情况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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