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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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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程序:

1、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核对当事人身份;

3、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

4、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

5、案件评议和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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