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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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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前,您需要提前准备被赡养人的信息、共同赡养人的信息、扣缴义务人信息。

2、点击修改,填写本人信息,点击保存。

3、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4、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5、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6、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一、纳税人的子女按照每月多少的标准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个人所得税产权证明怎么填

1、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2、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

5、签字(章)栏

声明栏:纳税人签字。

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签章,经办人签字,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机构印章,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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