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而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意味着按份共有人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而其他共有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优先购买。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出售人的财产利益,并确保物权归属的完整性。然而,在无偿赠与关系中,由于涉及非财产性利益,其他共有人无法提供同等条件,因此无法享有优先权。
法律分析
应该不享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
第一,按份共有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不同于共同共有,共有人仅对其份额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其处分行为也不会影响到他人的份额权益,因此可以自由处分。
第二,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是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权。这个同等条件的目的是保护出售人的财产性利益,在保护出售人财产性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共有人实现物权完整的愿望,促进物权归属的完整性,使物权关系趋向于简单化。
在无偿赠与(转让)关系中,出售人以共有份额交换非财产性利益,比如情感利益、劳务利益等,这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利益是不能从他人处得来的,其他共有人也无法提供同等条件,所以不能享有优先权。
拓展延伸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其条件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一份共有财产中,其他按份共有人在有意无偿转让自己份额给第三方时,享有优先购买该份额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并非无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例如,转让人可能需要提前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给予他们一定的时间来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还受到合理价格、同等条件等要求的。这些条件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共有人的权益。因此,在行使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条件的影响。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按份共有人在转让财产份额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该权利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如提前通知其他共有人、合理价格和同等条件等。这些旨在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共有益。因此,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条件的影响。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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