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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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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及请求权人。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只有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因为胁迫婚姻违背了其意愿。而胁迫婚姻的另一方知情并愿意结婚,所以没有请求权。根据《民法典》,被胁迫方可在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以保护其婚姻自由和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何种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谁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民法典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拓展延伸

特殊情况下可撤销的婚姻类型

特殊情况下可撤销的婚姻类型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的婚姻形式。这些特殊情况可能包括虚假婚姻、未成年人婚姻、近亲婚姻、强迫婚姻等。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撤销申请,以使婚姻关系无效。撤销婚姻的程序和条件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特殊情况下可撤销的婚姻类型的存在,旨在保护婚姻自由、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福祉。

结语

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一是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向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向请求撤销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被胁迫的一方。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婚姻意愿,民法典规定,胁迫婚姻成立后,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提出撤销申请。而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在结婚时已明确知道并愿意与被胁迫方结婚,因此没有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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