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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后又请假还算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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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计算基数 根据《 劳动法 》第44条的规定 加班工资 是以 工资 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 加班 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级别工资、超产奖、 年终奖 、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2.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用人单位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首先需要与员工协商,经过员工的同意之后才能做出安排,一般情况下员工可以拒绝单位加班要求,但是特殊情况则例外。若是员工拒绝加班,单位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扣工资,甚至解除与员工的 劳动合同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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