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通过向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胜诉后对判决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向诉讼的流程如下:
1、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当事人是公民的,起诉状上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3、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4、起诉状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签名或盖公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被告主体信息提交复印件即可);主体是企业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证据清单,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准予立案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有);
6、立案后,案件由排期开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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