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而是属于行政诉讼。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解决。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主体是否符合、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是否与被拆迁人一致等内容,否则不能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法律分析
由于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将“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不是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改写为“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而是属于行政诉讼”。
一、拆迁补偿纠纷应该通过哪些方式去解决呢
拆迁补偿纠纷可以按以下方式解决: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起诉,有人民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二、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注意事项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注意以下内容:主体不符不签,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拓展延伸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条款内容:
1、拆迁双方当事人姓名和地址;
2、拆迁房屋的房屋面积、价格和补偿计算方式和补偿时间;
3、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中关于违约条款的内容;
4、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中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加条款内容。
结语
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解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注意主体是否符合、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拆迁补偿协议的确认等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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