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出资人未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民是否可对其股东应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更为具体的现实问题。毫无疑问,司法的强制执行应建立在公司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公司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时,人民才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项土地强制执行。对于已办理土地登记过户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况,人民可以将该土地作为公司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而对于虽已交付土地但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和既未交付土地亦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的情况,只有在作出要求出资人实际履行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后,才能据此对该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如果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内容是替代履行而非实际履行,则不能直接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只有在出资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其替代履行义务时,才能对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本应出资的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同时,上述对土地的强制执行,是在出资人未陷于破产状态的背景下进行的。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出资人破产的情况,则除了公司对该土地享有物权请求权、因而应将其从破产财产中予以别除的情况外,对土地的强制执行应予中止;同时,应将该土地并入破产财产,并按破产程序使公司与出资人的其他债权人一同按其债权的比例公平受偿。土地使用权在获得时就规定了自己获得的使用年限,故而在年限届满之后,该土地使用权很有可能会被收回,但通常土地使用权都是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故而收回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否则土地被收回的主体,可以申请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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