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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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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裁决”程序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

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是指和省级。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一、不满意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主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申请裁决,这是的裁决程序。如果不服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各个省级都规定了补偿的裁决程序;在一般的裁决程序中,,如果能够协调成功,那么就不需要继续往下走程序了,如果实施征收的不予协调,或者协调不成的,就可以向上一级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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