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方面只能出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2、客体是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客观方面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为过失或间接故意;
3、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是其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4.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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