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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在何时对债务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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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权利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也不会引起合同的终止。如果原权利人接受此种履行,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另外,如果债务人向原权利人履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2)债务人应负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的义务。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受让人已经取代了原权利人的地位,成了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3)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为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一、债权不可以转让的情况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

(二)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该转让的方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二、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可否撤销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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