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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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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任何一方不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履约延迟或履约不能负责,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影响履行本协议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

  11.2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爆炸、火灾;

  11.3 各种灾难性传染疾病;

  11.4 、、、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

  11.5 任何本协议地域内的机构颁布的,适用于本协议或对协议一方有效的法律、法案、命令或法规(包括禁止游戏出版或在境内使用)、行政干预,或者任何双方无法规避的原因;

  11.6 重要能源的供应混乱(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

  11.7 乙甲双方均无法控制的计算机系统的崩溃或通信中断;

  11.8 黑客攻击等第三方蓄意破坏。

  11.9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知会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20天内将事件的发生及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履约不能原因书面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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