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或者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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