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有:
1、商标十年有效期未届满,商标权人主动申请终止商标专用权的;
2、商标十年有效期已届满,商标权人未主动申请终止商标专用权,也未申请续展,超过宽展期的;
3、前提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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