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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司法解释

来源:榕意旅游网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和最高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以五十万元为起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犯罪的将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一、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的解释来确定。根据相关规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以五十万元为起点。同时,如果犯罪行为涉及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情况下,将会受到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九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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