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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病报销和医保报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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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具备享受定额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除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待遇外,可再根据本人意愿任选一所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含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原则上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半年内不允许变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乙类项目不再承担自付部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其他支付按照原执行。具备享受非定额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应选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变动。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不承担起付标准和乙类项目自付部分,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内合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5%。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其他支付按照原执行。《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太原市为例
《关于规范全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二、保障范围
参加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两年缴费的参保居民,可申请一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全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病种支付最高限额按我市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各县(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调整病种和支付标准。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原有的、不在本办法规范病种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新规定病种未涵盖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不再新纳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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