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适用的情形有三种:一、第二审人民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对于这种情况,二审人民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当事人以请求驳回起诉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如查明一审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三、二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程序的;5、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