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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侵占罪是什么?

来源:榕意旅游网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需给予行政处分。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由司法机关处理,不是土地行政执法范畴。

法律分析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拓展延伸

土地补偿款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土地补偿款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应当获得的土地补偿款项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要素,即犯罪行为的主体应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客体要素,即侵占的对象应为他人应当获得的土地补偿款项;三是行为要素,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占有他人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四是结果要素,即已经侵占了他人应当获得的土地补偿款项。对于犯罪行为的主体,一旦被定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因此,对土地补偿款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十分重要。

结语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受到行政处分。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涉及贪污、挪用公共财产,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土地补偿款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对于主体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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