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或者县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三条 乡镇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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