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法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法人在何种情况下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机关或者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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