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不能以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只要结合合同履行过程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欠缺行为能力,双方未对合同的生效有特殊的约定;
能够证明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也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盖章无需同时具备,有其一合同即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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