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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