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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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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大改造”完成至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直处于被严格控制的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居住保障功能息息相关。为确保农村集体的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国家从法律和土地两个角度都严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依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并参考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总结得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备一定主体资格,即成为某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

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

并且需要经过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此观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均为滥用宅基地资源而设。综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条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体居住功能的结论。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特点有: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民法典》第503条及有关,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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