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股东大会一般都是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对于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或者是只有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通常需要两个月里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公司没有弥补的亏损,达到了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也需要两个月里召开一次临时的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两个月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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