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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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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复议原则

2.一级复议原则

3.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4.不实行调解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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