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是我国刑罚的一种,是刑罚中的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具体规定了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再危害社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岁的;
(4)准备、中止或未遂犯罪;
(5)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6)所有返还赃物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处罚的情形。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种罚款形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款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就是这样。
2、选科式。在罚款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款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以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在这种情况下,罚款作为选择的法定刑,只能适用,不能附加。
3、并科式。在罚款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自由刑必须同时处罚。举例来说,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就是这样。
4、复合式。复合是指罚款的单处和并处同时规定在一项法律法规内,以供选择和适用。举例来说,刑法第216条规定的罚金刑,既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所以,不交罚金刑满后,仍将释放,只是罚金要继续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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