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关于生活补贴变“荣誉金”的问题:
过去制定,一直沿袭“扶贫”的思维,定位在“救济困难”。由于受时间和年代的,这种定位与社会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造成了许多问题,有关荣誉性的褒奖,我们做了许多工作。新的顶层设计方案民政部已向提交了报告。大家集中来北京反映意见,有利于对该项工作的推进。对“两参”退役老兵更适合更有利的正在进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批准,何时出台,民政部无法预测,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
2、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考虑不周全,是有缺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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